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我单位拟对以下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在公告期内,相关食品经营者若有异议,可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无异议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单位办理缴回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公告期满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被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作废。
联系电话:0941-5322909
特此公告
附件:1.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名单
附件:2.依法注销《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名单
舟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