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特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焚烧秸秆的危害性
露天焚烧秸秆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易引发火灾和交通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土壤结构,造成耕地质量下降。禁止焚烧秸秆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严禁任何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包括农田、林地、路边、沟渠、河道、居民区周边等所有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包括小麦、玉米、水稻、油菜等作物收获后的剩余物)、枯枝、落叶、杂草及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全面落实秸秆综合利用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广泛宣传,加强巡查和监管。广大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要按照“谁种植、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采取秸秆机械化还田、打捆回收、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利用,从源头上消除焚烧隐患。
四、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落叶、垃圾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落叶、垃圾等,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落叶、垃圾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加强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鼓励广大群众自觉抵制焚烧行为,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941-5122154,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0941-5122859,县公安局110。
特此通告。
舟曲县农业农村局
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
舟曲县公安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