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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县烟草专卖局(营销部)关于印发舟曲县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24 15:00:35 来源: 作者: 点击:


舟曲县烟草专卖局(营销部)关于印发舟曲县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

《舟曲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经舟曲县烟草专卖局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舟曲县烟草专卖局  

2025 年 12 月 24 日



-1-舟曲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控烟履约等部署要求,合理配置烟草零售点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舟曲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舟曲县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等因素,依法依规批准设立零售点,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规定合理布局规划区域分为:“准入区”、“禁入-2-区”和“特殊区”。

“准入区”是指除禁入区、特殊区外,采用“距离控制模式”开展零售点布局管理的区域。如:街道和乡镇、乡镇街道两侧及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沿线。

“禁入区”是指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区域。如: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或周围的;位于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少年文化宫、图书馆等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的单位内部;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等销售烟草制品的。

“特殊区”是指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符合“总量调控模式”“距离控制模式”组合要求的区域。如: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内部;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部;综合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建材市场、体育场、游乐场、旅游景点等相对封闭区域内部;自然村、新农村等区域。

第六条本辖区烟草零售业态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和其他六类。

第七条舟曲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舟曲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基本原则

-3-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贯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实施《舟曲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二)科学规划。充分依据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等情况科学制订规划。制订依据应客观充分、制订过程应规范透明,确保合理布局规定更富有前瞻性和操作性。

(三)服务社会。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全面推行政务服务新模式,快速高效实施行政许可,树立烟草行业良好社会形象。

(四)均衡发展。兼顾国家控烟履约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放管结合,畅通卷烟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保持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九条零售点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连通的存储区域一并视为经营-4-场所。

第十条“准入区”划分为街道和乡镇两类。零售点的设置符合以下规定:

(一)街道包括东城社区、西城社区、秀城社区、水泉社区所辖区域,相邻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小于 90米。

(二)乡镇包括曲瓦乡、南峪乡、八楞乡、插岗乡、果耶镇、大峪镇、东山镇、博峪镇、曲告纳镇、武坪镇、拱坝镇、大川镇、憨班镇、立节镇、巴藏镇、坪定镇、江盘镇乡镇街道两侧及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沿线(距离公路外缘 10米内)两侧,相邻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小于 100米。

第十一条 “特殊区”按照距离控制模式和总量调控模式的要求设置,零售点设置符合以下规定:

(一)辖区内汽车客运站点、火车站(检票进入的候车厅、站台等区域)开设的便利店、超市,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其外部商业区(未检票进入区域)开设的便利店、超市相邻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小于 90米。

(二)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是指用围墙或者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分隔开来的小区)内部的商用经营店铺,可设置零售点,按照该小区住宅总户数设置零售点,300户以下可设置 1个,300户以上的,每增加 300户可增设 1个,且要符合本规定“第十条”准入区的相邻零售点设置间距标准。

(三)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

-5-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建材市场等各类经营市场

内部设置零售点,相邻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小于 100米。

(四)自然村、新农村区域,户数达到 150户,可设置 1个零售点;每超出 150户,增设 1个零售点,但相邻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小于 100米。

(五)设立便利店的加油站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条件下,可设置 1个零售点,且与相邻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小于 100米。

(六)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开设的便利店、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服务区加油站内开设的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上述两个零售点设置间距应当不小于 100米。

(七)体育场、游乐场、工业园区、旅游景点内部提供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八)军事管制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殡仪馆、人文纪念馆、封闭管理的高等院校内部等相对封闭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的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九)下列申请办理、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凭有关部门颁发、出具的合法有效证件或证明,可适当放宽标准,但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放宽办证条件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需本人实际经营。

1.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申请的,按申请区域距离及户数限制标准的 40%放宽办证条件,即达到标准距离及户数的 60%视为符合要求。

-6-2.特困人员、临时救助人员申请的,按申请区域距离及户数限制标准的 30%放宽办证条件,即达到标准距离及户数的 70%视为符合要求。

3.自主就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申请的,按申请区域距离及户数限制标准的 50%放宽办证条件,即达到标准距离及户数的50%视为符合要求。

4.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退役申请的,按申请区域距离及户数限制标准的 20%放宽办证条件,即达到标准距离及户数的 80%视为符合要求。

5.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请的,按申请区域距离及户数限制标准的 30%放宽办证条件,即达到标准距离及户数的 70%视为符合要求。

6.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按申请区域距离及户数限制标准的 50%放宽办证条件,即达到标准距离及户数的 50%视为符合要求。

7.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100米持证户自愿迁址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按照申请区域距离及户数限制标准的 50%放宽办证条件,即达到标准距离及户数的 50%视为符合要求。

(十)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需重新在原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申请区域距离及户数限制标准

-7-的 50%放宽办证条件,即达到标准距离及户数的 50%视为符合要

求。

第十二条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包括:

1.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八周岁,但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

2.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智力、听力、肢体等残疾,且经法定程序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4.其他经依法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8-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

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三条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具体包括:流动的、不定时改变位置的或无法界定经营场所范围的情形,如流动摊点(车、棚、柜)、移动式集装箱、活动式板房等;

(二)楼栋间及其内部公用巷道(通道)、消防通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储藏室(含煤房)、物业室、门卫室、传达室等非经营性场所;

(三)无法核查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与住所是否相独立。

(四)未经政府规划部门批准,所建的违规建筑场所,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要求强制拆除的;

(五)经营场所未与住所相互独立的,包括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厨房、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车库等;

(六)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

-9-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但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

性的商品的场所;

(七)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距离校、园进出通道口可通行最短距离 100米区域内;

(八)医疗卫生机构、党政机关、少年文化宫、图书馆内部等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的单位内部以及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同一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十)设在商务楼(写字楼)、住宅楼二楼及以上楼层, 不具备基本的人群消费流动性和销售便利性特点的经营场所;

(十一)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十四条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含游戏机、博彩机)等自动售货设备方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指借助于互联网络、电话电脑通信技术和数字交互式媒体为营销模式来实现销售的情形);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区域在空间上完全隔离,具有独立的出入口和明确的物理分隔,且经营期间不涉及居住功能的使用。经营场所不得通过住宅内部区域进出,不得与厨房、卧室、客厅等居住区域存在直接连通。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面向公众开放的且处于特定位置不可移动的商品销售场所,不包含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集装箱屋、临时棚舍、市场无围墙摊位、活动性板房等。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机构等类似幼儿托管的场所不属于幼儿园。

进出通道口指供学生和幼儿进出校园的通道,即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十七条本规定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在实地勘验测量时按照《舟曲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测量标准》(附件)执行,与本规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上”、“以下”、“不小于”、“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原2023年 9月 28 日起实施的《舟曲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舟烟办〔2023〕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规定实行定期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每年对布局规定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调整。每三年清理一次,有特殊情形的即时清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舟曲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舟曲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测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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