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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舟曲县公安局舟曲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全县肉类产品市场销售秩序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12-25 08:48:01 来源: 花开舟曲 作者: 点击:

全县各肉类产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

为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肉类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强化食品安全源头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全县范围内从事肉类产品(含猪、牛、羊、禽等)销售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门店、网络销售平台等经营单位及个人,须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风险隐患。肉制品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配备必要的“三防”设施和冷藏冷冻设备,确保肉类产品储存温度符合规范(冷藏0-4℃、冷冻-18℃以下)。

二、严格落实屠宰前产地检疫制度

全县范围内所有生猪、牛、羊、鸡等畜禽在宰杀前,货主必须依法提前申报产地检疫。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进行屠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三、严格规范肉类产品市场准入管理

随着冬至到来,我县广大农户陆续开始宰杀土猪,有的农户将宰杀后的肉制品运到市场销售,在此我们温馨提示广大群众: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生鲜商超、餐饮门店等各类经营场所及流动摊位销售的肉类产品,必须随附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做到“两证齐全、来源可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我们郑重告诫广大群众: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一律严禁进入市场销售。各肉类产品经营者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并主动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合格证明,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

四、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违规行为

严禁屠宰、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各肉类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要求,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将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聚焦畜禽屠宰点、农贸市场、冷链仓储、流动摊位等重点场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违反本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共同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倡导广大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在购买肉类产品时主动查验“两证”信息,坚决抵制无合法票证、来源不明的肉类产品。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可通过以下电话举报,相关部门将严格保密并及时核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941-5122157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0941-5122154

县公安局:0941-512243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舟曲县公安局

舟曲县农业农村局

舟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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