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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22 08:47:20 来源: 花开舟曲 作者: 点击:

县域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体系,多渠道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结合当前实际,动态调整认定标准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须持《就业创业证》主动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大龄人员。指距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10年的城镇常住人口。

2.“零就业家庭”成员。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在2人及以上的城镇区域家庭或者脱贫户(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均进行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

3.城镇低保人员。指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的城镇常住人口。

5.长期失业人员。包括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6个月(含)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毕业6个月后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其中:判断毕业6个月后是否仍未实现首次就业,以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中毕业生登记的就业去向为依据。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土地的农民。

7.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的;

3.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理事或负责人等职务的;

4.正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

5.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人员;

6.其他不予认定的情形。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后,经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和公示、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享受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具体流程如下:

(一)自愿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通过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填写《甘肃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告知书》,并按人员类别提供相关材料。在常住地申请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

1.“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户口簿、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2.“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提供户口簿、脱贫户(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证明材料以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3.城镇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4.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5.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

6.毕业6个月后未实现首次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可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的方式获取的,免予提交纸质版材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部门信息共享+实地核查审验+劳动者书面承诺”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予以核实。线下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协助申请人将相关资料上传至甘肃人社综合服务平台。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初审公示。受理申请后,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核验申请人的失业登记状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成初步审核。初审通过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社区(乡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应将公示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并提报上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三)复核认定。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初审结果5个工作日内,在甘肃人社综合服务平台中完成复核认定工作,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者。复核未通过的,应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同时注明原因。

三、就业困难人员退出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创业、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通过甘肃人社综合服务平台办理退出,并向本人一次性告知退出原因。

1.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国(境)外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5.本人申请退出援助或终止就业要求的;

6.认定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就业援助服务(包括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岗位推荐等)3次的;

7.“零就业家庭”中家庭成员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8.经查实提供虚假认定材料的;

9.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贴行为的;

10.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四、认定时限:2026年工作日内

受理科室:舟曲县人社局就业办公室

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人社局三楼就业办公室

联系电话:0941--5189094

附件:




舟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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