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施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的
告知书
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
2025年12月2日,农业农村部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全国施行。为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筑牢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确保《办法》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实施事项告知如下: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定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承诺达标合格证”),是农产品生产经营、收购单位及个人,依据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或检测结果依法自行开具的证明,核心承诺销售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兽药及其他化合物、常规农兽药残留达标、质量安全合格。
二、适用农产品范围
(一)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二)水果;(三)茶鲜叶;(四)畜禽(含活畜禽、畜禽产品);(五)禽蛋;(六)养殖水产品;(七)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
三、开具主体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户;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开具要求与情形
(一)生产主体开具规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在产地采收后、上市前按生产批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做到“一批一证、证随货走”,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数量、开具日期、开具人等信息并留存六个月以上。依据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开具的,需执行相关标准、落实管控要求;依据检测结果开具的,应针对生产批次的用药情况开展靶向性检测并留存有效结果。鼓励农户参照《办法》主动开具,乡镇农业农村服务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提供指导协助。
(二)收购主体开具规范:农产品收购单位及个人对收购农产品混装、分装后销售的,需按收购后管控情况或复检结果重新开具合格证,建立记录台账并留存六个月以上。
(三)网络销售特别要求:通过电商平台、直播带货等网络渠道销售农产品的,需在产品包装或配送单据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做到“线上销售、线下附证”,确保可查验。
五、承诺内容与凭证要素
承诺达标合格证需明确载明以下核心内容:
(一)承诺条款: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二)基础信息: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收购产地(具体到乡镇或村)、生产者/收购者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具日期。
六、凭证收取与保存义务
(一)农产品收购主体:收购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时,须查验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通过拍照、留存原件/复印件或扫码截屏等方式归档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农户主动提供合格证明的按前款规定留存;未提供合格证、信息不全或伪造变造的,不得收购。
(二)畜禽屠宰企业:收购畜禽时,须查验收取相关主体提供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并按规定留存,未提供合格证明的畜禽不得入场屠宰。
七、法律责任与惩戒措施
对拒不开具、违规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包括伪造、变造、冒用合格证,或开具虚假承诺)的行为,县农业农村局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八至二十条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一)首次违规且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或情节较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违规行为将记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舟曲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