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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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zqxrmzf/2021-00229
 信息名称  关于对州政协第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16号提案的答复
 公开日期  2018-09-21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州发改能源〔2018〕960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州政协第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16号提案的答复


宾格仓洛藏洛赛加措、王雪明委员:

你们在州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落实留存电量政策保护生态环境的提案》,已由州政府批转我委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州生态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于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留存电量政策保护生态环境”的提案,非常切合州委州政府“五大生态”建设的实际,对此我们高度重视。

我委对该项目高度重视,“十二五”期间,为了防止和减少生态破坏,引导农牧民使用绿色能源,实施了“以电代薪”项目。“十三五”规划中未列入“以电代薪”项目。我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四川云南甘肃青海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及《国务院关于支持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和重大项目的意见》(国发函[2010]63号),以及甘肃省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藏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若干意见》(甘发[2013]8号)的精神。制定了以电代薪生态补偿建议及藏区留存电量政策的实施方案。已多次多层面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每年在我州水电上网总电量中留存15-30%的电量,解决以电代薪、地方工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以及其它各类用电的需求。建议根据甘南州农牧民群众每年实际用能需求,对林区8.1万户农牧民每户每年给予2吨标准煤补贴,按照当前煤价0.1万元/吨计算,年补贴资金16200万元。同时建议尽快研究制定林区以电代薪的政策措施,对林区群众生产生活用电给予半价优惠,让利于民;研究制定林区水资源利用补偿政策措施,按照每千瓦时0.05元的标准向林区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补偿费,用于林区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用能补贴,或者按照年发电总量的5%向林区农牧民群众免费供电直接进行补偿。留存电量按照“以需定留”的原则安排留存电量,实际需求动态管理,暂按8亿千瓦时以内掌握,2017年以后逐年递增。具体留存电量比例根据当年实际用电需求确定,每年留存按电量总量不超过15亿千瓦时控制。

今后我委将一如既往,积极衔接协调省发改委,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生态补偿和有效利用率,并发挥效益。



甘南藏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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