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水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水污染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水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河长制工作有序推进,水环境得到持续有效改善,经县总河长会议决定,对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实施奖励,根据《舟曲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县境内所有的河流,适用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
按照每年各乡镇每类举报各奖励2次计算,县财政设专项奖励资金6万元(根据需要支付)。
三、举报受理
县乡两级河长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举报方式可以采取电话举报、来人举报以及网络举报(仅限舟曲县人民政府网站等县内官方网站)。县河长办公室举报电话:0941--5211355。地点:峰迭新区统办楼政府三楼。
四、受理登记
对每一起群众投诉举报要以实名制登记,及时核实查处,及时归档、销号。
五、受理内容
(一)向河道偷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猪粪、鸡粪等污染物质及危险废弃物的;
(二)在河道内毒鱼、炸鱼、电鱼以及从事非法采砂、制砂及其他破坏河防、河堤等行为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
(四)侵占河道滩涂,或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河道滩涂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的;
(五)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未配套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超标排放的、病死畜禽随意丢弃的;
(六)辖区内各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未排放或排放不达标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水环境涉及居民生产生活安全的。
六、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举报向河道超标排放污染物,随意倾倒成批垃圾及危险废弃物,在河道内电鱼、毒鱼、炸鱼等行为的,奖励200元。举报侵占河道滩涂,或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河道滩涂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的行为的,奖励200元。举报利用深井、暗管、渗坑等方式向河道排放工业废水、夜间偷排工业废水等行为的,奖励200元。举报辖区内各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未排放或排放不达标的,奖励200元。举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奖励300元。举报在河道内从事非法采砂、制砂行为或沙场直排污水的,奖励300元。举报隐匿较深的、对水环境或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较大水环境违法行为,并协助公安、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查实的,奖励500元。
(二) 举报应提供被举报事件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具体危害行为。根据需要,举报人应在现场指认、证据固定或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等方面给予配合支持。
(三) 对同一问题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对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举报人不提供联系方式、举报的危害问题正在整治中等情况,不予奖励。举报的水环境违法行为已备案或立案查处的,不予奖励。
(四)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
(五)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奖励金发放
举报问题经各乡镇、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后,确定奖励金额,报县河长办公室核准。县河长办在3个工作日之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0日内,携带身份证件到县河长办公室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八、举报受理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河长履职情况考核。
九、本办法有效期2年。
十、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