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监督员的管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有效提升河长制工作的社会监督管理成效。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县聘任的19名社会监督员。
二、职责要求
(一)河长制工作社会监督员主要职责为发挥监督作用,收集和掌握基层河道管理保护情况和建议,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督促有关单位抓好整改。
(二)坚持日常巡查河道、沙滩,对河道排污、违章建筑、水面漂浮物、岸边垃圾、治污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及时上报,检举水环境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协助和参与宣传河长制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环保知识,正向引导、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河湖保护的意识,带动周围群众积极参与河湖治理管护的相关活动。
(四)收集、了解人民群众对河长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河道管护的薄弱环节、反馈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提升河长制工作的社会监督管理成效。
(五)对发现的问题,提醒、督促乡镇级河长或责任主体尽快处置到位;监督、评价县乡级河长在河长制工作推行过程中的履职情况;及时向县乡级河长及河长办反馈周边群众加强河湖管理的意见建议,搭建起政府与社会、群众的沟通桥梁。
三、监督管理
(一)聘请的社会监督员,由所属乡镇负责管理,统一由县河长办明确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和工作联系。
(二)社会监督员聘期为2年,聘期内,未履行社会监督员工作职责的,县河长办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对社会监督员提前解聘。到期后视工作情况可续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时,经研究同意后,可提前解聘。
(三)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聘请的社会监督员进行培训,提高社会监督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四)各社会监督员要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不以社会监督员的身份谋取私利,自觉维护社会监督员的良好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监督员资格,并解聘其工作:
1.因监督不力,在所辖乡镇区域内出现水体严重污染事故的。
2.因监督不力,在所辖乡镇内发生盗采砂石或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并发生事故的。
3.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不加劝阻,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4.长期在外,不能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的。
5.滥用职权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利用监督岗位谋取私利的。
6.不胜任监督工作,不能按要求完成监督任务的;
(五)县河长办将对县河长制工作社会监督员的监督行为作出客观评价,对履职尽责、成绩优异、贡献重大的监督员,将按全面推行河长制等工作的考核奖励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四、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