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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zqbm/2021-00375
 信息名称  舟曲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日期  2019-01-04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部门
 公开程序 

为了加强舟曲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40号)《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甘南州农牧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舟曲县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管理和保护,包括跨乡镇、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单户供水工程和水窖等。

本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

一、工程管理体制及职责

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和规范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

(一)产权归属及责任划分:按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均移交所属乡、村,确定为受益乡、村集体所有,由各乡镇水管站、村管小组负责维护管理。入户工程、水窖产权属用水户所有,用水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乡镇水管站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赔偿。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与运行管理单位要在1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明晰工程产权。工程移交后,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部分及管道维修养护,如因外部原因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部分及管道损坏的,本着“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县水务水电局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三)县水务水电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监督和技术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划分保护。

(四)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筹集和监管,负责落实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集中管理。

(五)县卫计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

(六)县环保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的监控,对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七)县物价局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八)县供电公司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使用维护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工程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指导督促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制定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乡镇水利管理站是饮水安全工程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对所辖乡、村、组的工程直接管理。村委会在乡镇政府指导下,成立单个工程供水范围内的村级管护小组(村管小组)。村管小组作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工程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各村、组水管组织和农民用水户是该项目的受益者,具体实施对项目的维护和管理。

(十)县审计局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和水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十一)县国土局协调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审批并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十二)县住建局做好城市管网延伸配套工程和项目选址审批。

(十三) 县水利工程管理站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隶属县水务水电局。其职责为:

1.管理全县已建水利工程,逐项建档立卡,全面掌握各项水利工程的基本状况、工程效益,鉴定各项工程的完好程度。

2.重点抓好水利体制改革,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对运行正常的水利工程,采取租赁、承包、拍卖等方式,管护一次性到位,督促落实管护责任。

3.做好报废工程清理、效益核检、设备回收等工作。对运行不正常,损坏较轻的工程,认真做好维修计划,申报争取维修资金,落实维修责任。

(十四)各乡镇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由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工作人员由驻村干部和村干部组成。健全各乡镇水利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乡镇水管站),具体开展本区域安全饮水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1.乡镇应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水费收缴制度,做好运行管理日志,定期巡查,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调动员工积极性,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

2.乡镇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供水水源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3.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并为村组、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本区域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4.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组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

5.负责组织村、组及用水户对工程进行维护管理,督促用水户水费收缴工作。

6.配合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7.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损失以及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8.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对发生水致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十五)受益村要成立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村管小组),由村干部担任组长,并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确定水管员(组员)。其职责为:

1.负责各自辖区内水源工程、上水工程、机电设备、供水主管道、支管道等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2.督促水管员、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

3.筹措水管员报酬(水管员报酬由各村收缴水费解决,凡暂时达不到按成本收费水利工程可以采取向用水户收取、安排公益性岗位、争取财政补助等方式)。

4.确定水管员工作职责,制定本辖区工程管理制度并对单村供水工程核定收费标准。

5.村管小组应当随时对村级管网、检查井及其附属物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村管小组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和乡镇水管站联系,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六)凡新增的用水企业或用水户,需提交用水申请、村组证明,由村管小组审查后报乡镇水管站审核,由乡镇水管站安装通水。对因修路、建房等其他原因需要改变原有供水线路及设施的,必须报乡镇水管站、村管小组批准,由乡镇水管站、村管小组负责实施。

二、水费征收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多种形式收费制度,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县物价部门核定批准。单村供水工程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宜采取一事一议召开村民大会自行确定。

(一)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要实行计划用水,按照节约用水的原则,逐步实行成本水价。

(二)村管小组应建立水费专户,将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支付电费、主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不得乱支乱用。

(三)乡镇水管站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物价、审计和水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维修养护经费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由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县级财政资金、水费提留、群众自筹等方式筹集。

(二)凡县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必须设立维修养护基金,维修养护基金原则上自筹自用。通过建立县、乡、村三级维修养护基金,坚持自筹为主、补助为辅的原则,实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县级维修养护基金通过争取上级部门划拨的维修资金和县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保障落实,由县水务水电局设专户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非人为原因造成损毁的修复,对经审核确实无力承担的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补贴。

各乡镇水管站筹集的维修养护基金建立专账,专项用于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管护和维修,乡镇政府应进行行政监督。

各村的维修养护基金通过水费提留、用水户筹集等方式,建立专账,专户储存,使用情况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三)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申报程序:以各乡镇为主体提出申请,经县水务水电局确认属于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使用范围的工程,由县水务水电局实地丈量、勘察、统计、汇总后,提出工程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第三方评审,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县水务水电局要严格按照维修工程的内容和标准,制定项目实施要求和验收依据,由县水务水电局、各乡镇或第三方评价机构联合验收后予以结算。

(四)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各乡镇应及时向县水务水电局汇报后,由县水务水电局组织相关人员核实,并实施工程维修,竣工验收后,将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

四、水源地保护及水质

(一)全县水质监测由县卫计局、疾控中心负责。县水质检测中心要严格按照省、州行业部门要求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水、管网水、末梢水开展水质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通过“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管理系统”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实时监测我县农村供水工程饮用水情况。

(二)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或隐患时,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防疫、环保和水务等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县水务水电局会同卫计等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水管站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水务水电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监督检查

 县水务水电局会同县发改、监察、卫计、财政、审计、安监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组织领导、工程质量、投资使用管理、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各乡镇和县水务水电、卫计、环保、发改、住建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各自掌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项目建成后的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六、管理责任

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或者处罚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水务水电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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