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州关于脱贫攻坚战略部署,发挥财政统筹整合资金在扶贫开发中的主导作用和集聚效应,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0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目标,对各类财政涉农资金捆绑起来,合理匹配,集中投入,有效解决贫困村生产生活和发展的瓶颈问题,激发涉农项目资金的整体合力和聚合效应,实现涉农项目资金效益最大化,促进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增收,加快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和公共配套服务建设,确保全县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二条 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项目资金投向服从整体规划的原则。整合各类财政涉农资金,以年度脱贫攻坚规划为平台,集中优势,形成合力,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资金发挥出集中投入的最大效益。
(二)坚持项目资金投向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根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脱贫任务,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资金投向、统筹安排项目,统一使用资金,确保将资金重点用于解决突出问题和急需建设的项目。
(三)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优势互补”原则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坚持“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管理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各相关部门全程跟踪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加强协调,精准指导,有效监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四)坚持以项目整合资金的原则。通过项目的集中统筹安排,实现资金的有效整合,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破、分期实施、稳步推进”的要求,突出抓好攻坚难点,务求开好局,起好步,逐步扩大整合范围,积极稳妥地推进资金整合工作。
(五)坚持优化投入结构的原则。以贫困村规划为引导,以整合资金平台为载体,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数量与质量、治标与治本的关系,制定符合县情的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发展规划,确定阶段性和年度支持重点,作为涉农资金安排使用的依据。从加快推进全县脱贫进程出发,加强贫困村农业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第二章 整合范围及程序
第三条 整合范围。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四条 程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制定指导性意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指导性意见,下发项目申报指南,乡镇按照申报指南提出年度项目计划,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汇总制定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批复实施。
(一)项目计划。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年度指导性意见,下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资金使用投向和项目管理要求,指导乡镇按行业规划选择申报项目,乡镇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及县行业部门的项目申报指南,从扶贫项目库选定当年实施的具体项目,提出项目计划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扶贫办。
(二)项目论证。由县扶贫办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采取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听取群众意见等有效方式,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论证。
(三)项目批复。项目通过论证后,由县扶贫办、财政局汇总制定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结果将项目及时批复到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四)项目建设。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建设具体由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实施。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五)公示公告。县扶贫办、财政局要将涉农资金整合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项目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要将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地点、资金来源、施工单位、监理、资金使用等情况,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公示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六)项目验收。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建设竣工后,由县扶贫办负责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验收,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报告,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责任。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整合资金重点用于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兼顾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薄弱的重点非贫困村。
第六条 资金下达。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对中央和省、州已到位和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一次性下达到具体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对中央和省、州后续资金,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到位。
第七条 资金拨付。乡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经行业主管部门和扶贫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八条 资金调剂。对每年3月底前已安排下达到乡镇的资金,第三季度仍未支出的,或对后续下达的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支出的,相关部门会同县财政局调剂到有项目、支出进度快的乡镇使用。
第九条 所整合的涉农项目资金,必须经过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对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项目资金不再整合。纳入年度整合使用方案的资金,不得用于“负面清单”事项,主要包括: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以及超出整合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事项等 。
整合资金也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建造办公场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基本支出,不得用于非农领域,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建设形象工程。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条 完善整合资金监管机制。县扶贫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乡镇政府按规定用途使用整合资金,落实项目建设制度,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把好项目建设质量,做好项目资金报账工作。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村委会要深度入参与项目的申报、论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扶贫项目公示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构建多元化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对口负责监督行业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报账等情况,县财政局负责监管整合资金的拨付,县审计局负责对整合资金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是整合资金统筹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整合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定期组织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1、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加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和项目监管要求,以年度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方案确定的项目绩效为目标,扎实做好资金拨付、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推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2、评价范围。所有涉及使用整合资金的项目单位。
3、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完成、资金使用成效、资金监管等相关工作情况。
4、评价方式。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是听取项目责任单位汇报,查阅文件、项目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责任单位的汇报除项目检查考评的内容外,还应包括绩效考评工作开展情况及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经验、存在问题、建议等。二是实地查看整合项目公示、规模、实施、竣工验收及投入使用等。调查了解整合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5、组织实施。由县脱贫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发改局、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各项目责任单位对本单位整合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绩效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项目责任单位上报的整合资金绩效自评报告进行综合归纳,突出重点,形成全县的整合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和上年实际到位资金情况,衔接各涉农项目主管单位,测算当年可用于整合资金的规模,并反馈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编制、有关数据统计汇总等工作;负责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按项目进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按时向省、州财政部门报送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情况等。
第十四条 县扶贫办负责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完善脱贫攻坚专项规划和项目库;负责年度项目资金整合使用实施方案衔接工作;负责扶贫攻坚项目资金需求清单梳理汇总,会同县财政局编制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方案;负责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务水务局、住建局、扶贫办、发改局、交通局、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人社局等部门)负责根据行业脱贫攻坚规划,结合年度预算资金规模,提出本行业部门(单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意见;对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做好项目库建设和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方案编制工作;负责本单位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实施,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负责组织村两委班子和驻村工作队在认真分析本村致贫原因、资金保障和脱贫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立项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负责对村级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对真实性、必要性和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乡镇予以公示,并上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乡镇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监管等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整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各乡镇、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对违规使用整合资金,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整合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实行责任倒查和“一案双查”制度。对整合资金项目发生问题的,追究申报、审批、实施的终身责任。凡项目实施、资金监管出现问题的,既对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也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及相关领导进行问责。整合资金项目发生问题较多的部门,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和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