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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zfbgs/2021-00004
 信息名称  关于批转《舟曲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21-10-18  失效日期 
 文  号  舟政办知〔2021〕48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州属驻舟有关单位:

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制定了《舟曲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抓好彻落实。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舟曲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产权归属明晰、权利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受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风险化解可控”的管理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函〔2021〕39号)及《甘肃省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甘乡振局发〔2021〕44号)相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2013年以来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省内对口帮扶资金、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责明晰,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扶贫项目资产的资金来源、资金类型、受益范围等,依法依规确定扶贫项目资产的所有者、使用者、受益者,厘清权利、责任、利益;建立清理登记、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监督检查等制度。由县政府统筹,行业部门和乡镇、村具体落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完善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

(二)坚持尊重民意,群众参与的原则。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引导群众参与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群众成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有效防止扶贫项目资产的流失、损失和浪费。

(三)坚持公开透明,安全运行的原则。严格执行扶贫项目资产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项目资产产权、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新闻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运营透明度,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形成和管理的各类扶贫项目资产。

第二章  资产确权

第五条  资产分类。扶贫项目资产类型分为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等3种类型。

(一)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主要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乡村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扶贫车间、机器设备、村集体入股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及其他经营性资产。

(二)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主要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方面的资产。

(三)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六条  资产价值。采购类项目资产以发票金额为依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产以竣工结算金额为依据,作为项目资产的原始价值。其中,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只登记原始价值,暂不登记现值;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先登记原始价值,在需要变更经营单位或处置时再评估现值;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只登记原始投入数。

第七条  确权登记。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行业系统体制改革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确权登记,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政府、集体和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

(一)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

县乡两级跨乡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以及产权不明晰的经营性资产,由县政府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原则上权属确认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确权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到期后,由县政府出台具体办法,由乡镇政府全程跟踪,县直相关行业部门

重点指导,确保资产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的生产发展项目。

(二)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

(三)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八条  造册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基础上,由各行业部门指导乡镇对辖区内扶贫项目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对已建成的扶贫项目及资产进行全面核查,逐级登记,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清单,对已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应纳尽纳、分级逐一登记造册,明确各项扶贫项目资产的身份信息。按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对县、乡镇、村三级已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分级登记造册。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建立全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总台账,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供销社、县妇联、县残联和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本行业部门扶贫项目资产台账,乡镇和村两级要在相关行业部门的指导下,分别建立管理明细台账。各部门、各乡镇台账本单位留存一份,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一份。台账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做到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相关行业部门要指导乡、村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的会计核算处理,每年定期对上一年度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情况逐项清查,资产收益逐笔清算,将资产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补充登记,努力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再重复登记。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确权登记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主要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所有权首次登记一般严格按照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薄、颁证程序进行。

第十条 资产评估。确权登记结束后,县政府组织资产管理部门开展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确定资产现值。

(一)不符合确权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纠纷尚未解决、报废等)评估由资产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对于确权归村集体所有,资产形态完好或新建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购置或建造成本确权、移交。

(二)对于无法确认价值、有损毁等特殊情况的,由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移交。对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项目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项目资产移交前必须进行评估:

1.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2.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3.进行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4.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5.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十一条  资产移交。扶贫项目资产确权评估结束后,县政府组织资产管理部门将项目资产移交所有方,纳入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和行业资产管理体系。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资产移交时应签订《资产移交书》,协议约定移交时限、参与移交人员和移交内容。

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结束后,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各资产管理部门,及时统计资产现值、确权移交等有关数据,做好数据录入、数据分析和常态化跟踪管理。

第三章  运营管护

第十二条  管护责任。县政府对全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制定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目录,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负责对行业系统扶贫项目资产摸底、确权、管护、运营、处置等环节的全过程指导监督。对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行业部门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乡镇对各村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要明确管护人,责任到人,建立乡村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台账,具体负责本乡镇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资产处置、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指定专人常态化组织开展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

“两委”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到村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受益权人,对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及时报乡镇政府,按照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程序进行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  运营管护。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每项资产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一)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可实行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及独资方式落实经营主体,采取民主决策、申报审批等方式,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或协议,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和义务、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经营者和经营方式未经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属于村集体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村委会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管护责任与收益挂钩。 “两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提出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由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与经营主体签订合同(协议),并报乡镇和县级相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行业部门备案。除自主经营外,受益户和村集体不承担扶贫项目资产运营风险,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要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优先保障受益户和村集体利益。对投资入股形成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村委会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督运营管护情况,建立运营管护台账。

(二)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由村委会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也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脱贫户参与扶贫项目资产管护。专业性较强的公益性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管护。

(三)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原则上由个人进行管护,村级组织和相关行业部门加强指导和帮扶,确保到户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第十四条  管护经费保障。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统筹整合县级行业部门部分管护资金,保障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由县财政局根据乡镇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规模安排经费,由乡镇按照区域内调剂的原则统筹支付到村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账户。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经费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收益分配。村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由村“两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并报乡镇和县级相关行业部门备案。跨乡镇跨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要归属到相应所有权人,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使用,分配使用方案可按照“所有权人提方案、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备案”的流程,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公告等相关程序确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乡镇、驻村工作队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实施进行全程指导监督。

乡镇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由乡镇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乡镇党政班子会议讨论通过,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县政府对分配方案的实施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并在乡镇政府政务公示栏公告公示。合同期间,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按原协议落实,合同期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拟定受益对象,按相关程序报批同意后实施。原则上乡镇、村扶贫项目资产收益要用于新确定的扶持对象或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的正常维护。县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由县政府统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坚持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原则,严禁采用简单的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分配收益。除分配给约定扶持对象外,分配给村集体收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配给因病、因灾、因学、因疫、因意外事故等导致的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也可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公益性岗位工资、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该类使用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脱贫攻坚巩固期间,扶贫项目资产一般不得变更收益对象,如果收益对象死亡销户、迁移、自愿放弃或其他原因,应收回其收益权(到户资产除外),其收益权根据实际情况可转给新增加的受益对象,或由产权人(县、乡镇、村)确定其他收益对象。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

(一)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后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对扶贫项目资产拍卖、转让的,依法开展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需在县政府网站、公开栏予以公示。

(三)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归村集体所有,按照村集体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政府建立完善扶贫资产监管机制,扶贫项目资产通过转让等方式发生权属转移以及自然灾害或市场原因造成损失的,聘请第三方机构依法评估,作为资产处置依据。建立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运营定期审计评估机制,消除扶贫项目资产流失的各类风险。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报告制度,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各行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情况。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部门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产权所有单位要对辖区内或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监管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一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由县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分工协作。

(一)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后续管理、清产核资和收益分配的指导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扶贫项目资产资金管理范围确认和扶贫项目资产绩效评价工作。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扶贫项目资产的审计监督工作。

(五)县纪委监委、司法、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工作。

(六)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供销社、县妇联、县残联、县乡村振兴局及相关有扶贫任务的行业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指导工作。

(七)乡镇政府是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资产处置、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项目资产的管护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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