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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191207-180050-269
 信息名称  关于批转《舟曲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9-08-01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县级国家机关及部门,省州属驻舟有关单位:

《舟曲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

舟曲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提高应急抢险救灾能力。根据《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的资金。

第三条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主要用于抢险救灾,解决受灾群众的衣、食、住、医、饮水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因灾损毁的住房、道路、人饮、农业等基础设施抢修加固,处理影响道路通行的滑坡体、泥石流堆积物、塌方体,救灾和应急物资、设备的采购、管理、储运以及其他抢险救灾支出(包括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的临时购置、临时生活支出、临时租赁及雇佣等其他费用)。

第四条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不得用于与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无关的开支及日常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任何接待支出,不得用于归还以前欠账,支出必须符合财务票据管理规定。

第五条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拨付和使用要求:

(一)遭受地质灾害后,上级财政部门资金下达后,县财政局及时将资金到位情况上报县政府,根据灾情制定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县政协委员会通报,再根据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向各使用单位拨付资金。

(二)按照有利于抢险救援、有利于安置群众的原则,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应当在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到资金使用单位。资金使用单位接到县财政局下达的资金,应尽快按资金用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或实施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必须邀请纪检组长或纪委书记参加)会议研究决定后使用。

①对于应发放到户的资金,相关单位收到财政下拨资金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兑现到受灾群众账户。

②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经县政府审批后由县发改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统一采购,部分紧急抢险物资和设备也可由相关单位按实际需要列出详细清单,报请县应急管理局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备案,按照从快从速的原则自行采购(要和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应急物资采购要严格按照当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规定执行,对确属特别紧急,来不及逐级报告的项目,可先行采购,事后备案。

③对于租赁机械等其他方面的支出,要签订规范合同,明确资金用途。

④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抢险救灾工程的项目实施方案(工程预算)或初步设计(概算),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集体确定,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实施过程中要收集好项目施工前、中、后的影像资料和相关文字资料,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在5日内向县政府报备。抢险救灾急难险重项目,资金规模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单位集体审议确定后,及时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并抄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抄送县政协委员会,由单位组织实施,来不及签定工程合同的要在工程实施之日起5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⑤到达正常采购招投标范围的应急采购活动,完成10日内,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供应商名称、品种、数量、价格等结果,必须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单位要按照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加快资金支出,不得滞留,更不得用于计划之外的开支。

(三)上级下达资金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拨付或支出,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六条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对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监督机制,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受灾群众家中,对救助金、抚慰金等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对,确保应急抢险救灾资金全部用于救助受灾群众。资金使用部门要主动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

第七条 县审计局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排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力度,对资金分配、计划、拨付和决算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定期向县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用途。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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