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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zfbgs/2023-00235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舟曲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23-06-20  失效日期 
 文  号  舟政办知〔2023〕36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舟曲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州属驻舟有关单位

《舟曲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19


(此件公开发布)


舟曲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舟曲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县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甘肃省科技进步条例》《甘南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州科字202234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根据全县科技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项目按照资金来源主要分为县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项目和自筹资金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条 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开放创新、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统筹协调、规范高效的原则;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验收和专家评审等项目管理工作。自筹资金科技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计划类别

第六条 县级科技计划主要包括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基地(平台)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计划等专项和若干专题。

第七条 自筹资金项目列入县级科技计划绩效考核,不安排财政资金支持。自筹项目资金按有关财务制度要求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受理、评审、审核、签订任务书等基本程序。

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定向组织和揭榜挂帅等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依据科技创新规划和产业政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明确项目支持方向、范围及重点,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面向全社会征集项目。

定向组织是指突出政府目标导向,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练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揭榜挂帅是指科研成果来兑现的科研资金投入,为了解决社会中特定领域的技术难题,面向全社会开放的、专门征集科技创新成果的一种非周期性科研资助安排项目。

第九条 由多个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目标任务、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或者技术优势,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是县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申请项目应当具有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预期或者已经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科学价值;

(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五)不同专项或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当提供以下必要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电子版和纸质版);

(二)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

(四)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其他附件。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限制

(一)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1项,项目主要承担人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

(三)项目主要承担人存在科研诚信不良记录的,5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由县科技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具备副高或技师以上相关职称进行评审或咨询论证,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

初审。由县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项目档次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不予立项项目三个等级。

(一)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技术上要有较大创新,能够研发出新产品、新工艺或培育出新品种;项目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品更新换代、县域经济增长起到较大拉动作用。

(二)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有一定技术创新,并能取得明显经济与社会效益。

(三)不予立项项目

申报材料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项目不符合科技资金的支持范围,申报单位不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创新性较低、申报单位有项目资金违规使用等不良记录。

专家评审。经初审确定为重点项目的采取集中答辩评审方式进行评审,初审确定为一般项目的由县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根据项目不同类别,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不同类别评审专家组,每类项目由5-7名专家组成,包括技术专家、财务专家、项目主管人员等。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科学和职业道德,无不端、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熟悉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技师)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重点项目评审分为项目申报单位汇报、专家质疑答辩和专家评分三个步骤。一般项目评审由专家审查项目申报书,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根据评审或咨询论证意见,对项目资金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后,确定拟立项项目,应当公示的向社会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项目,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立项通知下达后30日内,与项目推荐单位、县科技局三方签订项目任务书。确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指标、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资金预算及使用计划等,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实施期限按项目立项文件下达月的下月起计,以月对月计算。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由项目推荐单位督促收回财政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结题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法人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任务书中的甲方为县科技局,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

(一)甲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协调落实科技资金(不包括自筹资金项目);

2.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任务书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开展项目绩效评估评价工作;

5.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二)乙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资金使用情况等;

4.接受甲方、丙方的监督;

5.提交项目绩效评估报告;

6.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按期完成项目结题验收。

(三)丙方的职责是:

1.督促、检查项目任务书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2.协助甲方处理项目任务书执行中的问题;

3.向甲方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

4.协助组织项目咨询论证、验收及其他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5.协助甲方开展项目绩效评估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乙方提出、丙方审核同意后向甲方提交变更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在研项目实行年度评估或报告制度。乙方年度报告经丙方审核后向甲方提交。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终止执行

(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项目无法按计划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乙方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资金、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规定按期结题验收的。

项目终止执行后,乙方应当就已开展工作、资金支出等情况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结余的或被挪用的资金应按程序退回,并对乙方予以通报。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批准立项,签订任务书,并获得县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县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均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范围:为已到期或申请提前验收的县列科技计划项目和自筹资金所列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和提供实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二)合同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应用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可通过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方式组织进行。

会议验收由验收组成员采取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察看现场、观察演示、质询等程序,同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采取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验收组各同行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七条 科技示范和产业化项目采取会议验收形式组织验收。财政资金支持强度较小的科研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可采取通信评议验收。

一般科研项目可按项目的计划类别和所属技术领域,分批集中组织验收,以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

科技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试验、产业化现场进行验收,或由组织验收单位事先委派2名以上行内技术专家现场考察,核实产业化情况后,再组织会议验收。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科技项目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验收专家组成员由3-5人组成,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在专家库中选取确定,合理控制同一专家参加县级科技项目验收的频次。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相关领域技术专家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和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依据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价。验收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

如发现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现象的,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宣布验收意见无效等处罚。

第三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乙方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经丙方同意后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进行结题验收的,乙方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满前30日提出延迟结题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组织验收:

(一)无项目承担单位需出具的《项目验收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乙方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丙方对乙方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审查后,报甲方审核;

(三)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申请验收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三)项目下达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工作报告)及技术报告;

(五)项目资金决算报告。财政科技专项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专利、论文等;

(七)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八)其他相关附件。

第三十五条 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乙方应在接到通知3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甲方出具项目验收结论证明。

第三十六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备、不真实的;

(三)乙方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内容的;

(四)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4个月以上,且事先未办理延期申请的;

(五)影响项目验收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6个月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自筹项目除外)。

(一)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申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参与到县级项目评审论证及验收等工作。

(二)核减项目推荐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数。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成验收后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项目实施取得的成果,按照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专利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涉及保密的项目,按照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充分发挥专家和企业家在项目组织管理过程中的咨询作用,提高项目组织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度。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项目管理过程所需咨询专家的使用和遴选按科技专家库管理规定执行,实行咨询专家回避制度,专家组中不能有项目承担单位的专家,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不能担任验收专家。

第四十二条 建立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制度,对咨询专家在项目评审、论证和结题验收中的咨询情况进行纪录。咨询论证专家应遵守科技评审评价专家行为规范。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咨询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四十四条 实行项目绩效评估评价制度。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参照《关于完善州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甘南办发〔201831号)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第四十六条 县列科技计划下设的各类专项计划,可根据本办法和各自特点,制定或修订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舟曲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6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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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舟曲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上一条:关于调整部分副县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舟曲县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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