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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坪定镇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
2023-09-06   作者: 点击数:  

坪定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镇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舟曲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镇党委、政府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镇直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镇党委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确定一名领导成员负责联系安全生产工作。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镇直有关部门、各村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镇政府安委会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镇直有关部门、各村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及时向镇政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镇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保障办公场所、经费和装备,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  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共同推进安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镇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和督促党委工作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公益性、社会化宣传教育范畴,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把握安全生产宣传导向,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宣传舆论氛围。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参考。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平安建设”、绩效考评体系中,加大考核权重。

(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队伍建设,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齐配强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调动人员积极性。

第九条  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相应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大安全生产专项业务费保障,预算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安排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费,确保对公共安全及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的投入,制定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保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关闭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保障办公场所、人员、经费和装备。

(八)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和失信惩戒制度,大力弘扬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诚信文化,推动安全社区建设。

(十)配合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织生产安全工伤事故调查,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和办法,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谈心对话机制,指导督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激发他们保护职工生命安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病防治、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和安全诚信建设,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五)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完善安全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第一时间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工作计划、事故统计、职业危害等相关信息。

(六)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牵头组织或者督促指导基层和企业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规定参加或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主办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议事制度。

(一)镇党委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党委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镇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议事制度,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要专门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季度例会),研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议事机制,制定完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检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学习调研制度。

(一) 镇党委中心学习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安排集中学习,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典型事故案例等。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培训教育内容。

(二)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镇直有关工作部门、村(居)委会负责人应当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镇党委、政府应结合工作实际,由领导带队每月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通报制度。

(一)实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情况报告制度。镇政府、镇直有关部门、各村委会要定期(或按照要求)将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安全生产领域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工作进度情况及统计分析,向镇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镇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半年进行综合分析,对工作部署及时、重点工作进展迅速、采取措施扎实、工作成效明显的,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批评。

(二)镇应急办应当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并抄送同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组织、综治等部门。有关部门在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要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评价、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预警约谈制。

严格执行舟曲县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对工作不落实、事故多发或超过控制目标进度的镇直有关单位、村委会由镇政府进行预警通报,必要时对有关部门、村委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镇党委、政府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巡查组由应急、组织、纪检等部门组成,巡查镇直各单位和各村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履职情况,巡查结果作为党政干部评优评先、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加强各级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监管人员、设施、装备和经费。加强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管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  镇政府、镇直有关单位、各村委会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党政工青、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统筹协作、跟踪督查、激励约束、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专家服务团,开展政策咨询和技术、管理、服务等,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急、公安、司法、纪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应当对涉法涉诉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案件,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安全生产履行职责会商机制。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一)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力度,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加大对领导干部抓好安全生产实绩考核的权重,并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二)镇直有关单位负责人、村委会负责人每年12月底,应当向镇政府及镇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三)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加强跟踪督促、检查考核和综合评定。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目标、年度考核不达标的村和单位取消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向镇政府作书面说明并列入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整治。对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被取消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单位或考评不合格的单位、一年内连续3次被预警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连续两年被取消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单位或考评不合格的单位、一年内连续3次被约谈的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镇直有关单位和村委会,当年不得参加各类评比表彰活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

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倒查和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一)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认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进行梳理登记、建档造册、限期整改。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倒查制度,凡是因安全生产分工职责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整改职责不落实、事故隐患管理与复查工作不落实、不及时,甚至酿成事故的,要实行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 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及时间,以及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工作难度和表现等情况,合理确定相应责任。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直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工伤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所在地村委会、镇应急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镇纪检、派出所以及镇工会派人组成。并积极参与、配合上级组织的事故调查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系指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系指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直有关单位、各村(居)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尚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体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政府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实际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机构改革之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  部门职责参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执行,负责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坪定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印发《坪定镇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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