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批转《舟曲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6-21   作者: 点击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由县农牧局制定《舟曲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舟曲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甘南藏族自治州草蓄平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根据《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实施草原法细则》、《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第三条  在全县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通过草原和其它途径提供的饲草饲料量,与饲养牲畜所需的饲草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五条  促进和保护草畜平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管理工作。县畜牧草原工作站受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草畜平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工作。

第六条  保护草原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对超载过牧造成草原退化、沙化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控告。

第二章  草畜平衡核定

第七条  草畜平衡核定由草原站负责组织实施。应当每两年举行一次。草畜平衡核定应当对饲草饲料总贮量进行测算,并确定适宜的载畜量。

第八条  草畜平衡核定对象为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草原使用权单位。未承包经营的草原和机动草原以具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进行核定。

第九条  确定适宜的载畜量必须根据草地类型、植被状况,规定适宜的利用率。舟曲县草原的利用率一般应控制在30%以下。

第十条  根据草场利用率、平均产草量、草场面积确定适宜的载畜量,可以表示为:

载畜量=平均产草量(公斤/亩)×可利用草原面积(亩)×草地利用率(%)/羊单位日采食量×365(日)

羊单位折算:一只成年绵(山)羊=一个羊单位,一头(匹)大畜=五个绵羊单位,当年仔畜不折算绵羊单位。

第十一条  草畜平衡核定中,计算现有牲畜头数以统计部门的年度统计数据为准。必要时对牲畜头数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县级草原监理部门核定的草畜平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理部门申请复核,并做出裁决。

第三章  草畜平衡管理

第十三条  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权单位必须与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并报县畜牧草原工作站备案。其内容包括:

(一)草原现状:包括草原四址界线、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沙化面积和程度;

(二)饲草饲料总贮量、草原适宜载畜量;

(三)牲畜种类、数量,超载绵羊单位数量;

(四)草畜平衡措施;

(五)双方当事人草畜平衡责任;

(六)其它有关草畜平衡事项。

第十四条  牲畜饲养量超过适宜载畜量的,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草原使用权单位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种植和贮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料供应量;

(二)采取舍饲,进行阶段性休牧或划区轮休牧;

(三)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

第十五条  草原承包经营者可以按照《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促进草畜平衡。

第十六条  县畜牧草原工作站应建立草畜平衡档案。

第四章  监督与奖罚

第十七条  进一步强化职能,监督到位,充分发挥草原监理职能作用,定期对草原使用单位和个人草畜平衡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兑现奖罚。

第十八条  对积极进行草原建设,实现草畜平衡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和草原使用单位,以及在草畜平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

第十九条  在促进草畜平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乡镇,优先安排畜牧业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农户,暂不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由县畜牧草原工作站责令限期签订。

第二十一条  超载牲畜的农户,由县畜牧草原工作站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在一年内达到草畜平衡;逾期未达到草畜平衡的,不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并由草原站按草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收取草原补偿费或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草原退化、沙化,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不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并由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草原站依据草原管理的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草畜平衡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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