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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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2-11-22   作者:佚名 点击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会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局领导班子的个人简历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讲话、工作分工;

2.农业农村局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涉农政策法规;

4.涉农规划计划;

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6.文件资料;

7.涉农政策解读;

8.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包括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监管信息、涉农政策(补贴)、土地确认权颁证登记等信息;

10.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分为10类,由产生(获取)信息的单位负责搜集整理,宣传(政策法规)办公室负责主动公开:

1.政策文件类。主要包括重大决策、部门文件、政策解读、规范性文件清理信息等。

2.人事管理类。主要包括全县农业系统职称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特聘农技人员以及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3.工作动态类。主要包括工作部署、重要会议、重大活动、行政通知等时效性较强的信息。

4.政策法规类。主要包括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省及以上各类农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征求意见类。主要包括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规章草案、重大投资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出台前的意见征求。

6.行政审批类。主要包括农业行政审批的设定、调整、取消及办事指南、申报指南和审批结果。

7.规划计划类。主要包括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发展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情况。

8.涉农补贴类。主要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保险保费补贴、农业生产发展等。

9.农业农村类。主要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种植业、畜牧业、农田建设、农业机械管理等。

10.其他类。县农业农村局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我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编制的《舟曲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舟曲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将予以公开。

(四)查阅场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县农业农村局查阅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条件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舟曲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承担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41-5122154

传真号码:0941-5122154

通信地址:舟曲县水泉社区感恩路1号1栋1单元3楼302室

邮政编码:746300

(四)申请方式

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舟曲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舟曲县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五)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

(7)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的有关股室和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舟曲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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