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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工作政策解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
2020-09-18 作者: 点击数: |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工作政策解读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2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 号)确定的改革目标是: 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25.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清产核资摸清家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基础上,通过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将农村集体资产按照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给农民,实现农民集体所有,进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 1.清产核资; 2.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 3.确认集体成员身份; 4.股份合作制改革;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 6.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26.农民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哪些股份权能? 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具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六项权能。 27.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包括什么?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要分为财产权和民主权。财产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民主权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28.确认集体成员身份的原则是什么? 新《土地承包法》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各地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解决成员边界不清问题。 29.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折股量化资产有哪些? 目前折股量化的资产有三种,一是经营性资产;二是资产总额或净资产;三是土地资源。折股量化资产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资产总额或净资产、土地资源)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 经营性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等经营性固定资产、经营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用于经营的流动资产和农业资产等。 30.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不是把集体资产分了?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不是把集体资产分了,资产所有权仍然属于村集体,改革明确的是成员股份权益,落实的是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和民主监督权。 31.怎么设置股权? 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目前成员股主要分为: 1.人口股--户籍和承包土地。 2.劳龄股--劳动时间。 3.特殊股—土地、林权、农房、资金、水利、技术、贡献、扶贫、敬老。具体设置哪些成员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32.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给哪些人?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完成成员身份确认登记在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列为集体资产折股量化人员。 3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是否可以继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股权可以依法继承。继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法定程序继承股权; 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继承的是收益权,即享受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等权益,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继承人继承的权益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或者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无 继承人的,其所持有的股权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34.目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目前主要有以下两个优惠政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 号)提出: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免税,但是仍要去税务部门做申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 号)提出: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35.登记赋码的管理部门是谁? 《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 号)明确: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的主管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业务管理工作。县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36.登记赋码的对象是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将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而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组、村、乡(镇)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应含有“经济合作(经济联合)”或“股份经济合作”字样,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组、村、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可以分别称为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或者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仅有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 3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注册登记?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到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赋码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登记赋码时,要由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到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如实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提供经县或乡(镇) 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成员名册、组织章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所证明等材料。登记赋码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对于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责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 15 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对于不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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