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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盘镇耕地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2023-10-08   作者: 点击数:  

江盘镇耕地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县委县政府印发舟曲县2022年度乡镇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自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和部署,为全面推动我镇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三区三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结合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确保完成国家下达“三区三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构建保护有力、集约高效、监管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新格局,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牢牢守住耕

地红线。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严保护。坚守“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耕地保护意识,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摆在突出位置,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保护利用好永久基本农田。

(二)坚持权责一致。镇党委、政府扛牢扛实耕地保护责任,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健全以镇、村(社区)、组三级负责人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管控机制。

(三)坚持奖惩并举。健全完善激励奖惩机制,对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耕地保护不力、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约谈问责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目标任务

严守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依据《甘肃省甘南州下达舟曲县各乡镇耕地保护目标分解表》要求,我镇耕地保护目标:12822.8亩。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根据省州县统一安排,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实行党政同责,终身追责。

  1. 工作内容

    (一)严格永久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它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各村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宣传和监督力度,定期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镇政府报告。

    (二)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担保等,必须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农地农用,严禁以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它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设施农业用地要尽可能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承包经营人,应承担起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的义务,坚决制止和杜绝撂荒、闲置、转变用途及其它破坏耕地的行为。

    (三)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度。耕地一经划定,必须严格保护。各村要切实加强领导,将保护本村耕地列入村级工作议事日程,将保护责任落实到人。各村支部书记为本村耕地保护的具体责任人。工作职责包括:

    1.稳定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面积不减少。

    2.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不准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房、采矿;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如发生违法占用耕地的现象,应立即制止,并第一时间报告镇政府。

    4.严禁未经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私自垦荒、毁林造田、侵占河滩地,如发现未经上级批准的造地工程应及时制止,并第一时间报告镇政府。

    5.加强规划用地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特别是耕地保护政策的宣传。

    (四)严格耕地保护执法监管。各村要密切配合国土部门对农民建房以及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监管力度,要求各村及时发现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对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对耕地保护责任不落实、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管辖范围违法占用耕地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实行问责追究,严肃处理。如对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擅自改变基本农田性质和用途,不及时制止、上报的;

    2.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不及时制止、上报的;

    3.私自交易、非法买卖土地,不及时制止、上报的;

    4.水土保持无举措,封禁区域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行为,不及时制止、上报的;

    5.宅基地违规乱建,私自承诺,私自收费,不按程序报批的;

    6.未经批准私自造地垦荒,不及时制止、上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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