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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zqbm/2026-00081
 信息名称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开日期  2026-03-30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部门
 公开程序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舟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舟曲藏乡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扎西才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3MA73MU7C79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峰迭镇沟门村

2026年2月11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舟曲县峰迭镇沟门村的舟曲藏乡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土猪选育扩繁基地将畜禽养殖废水排放至舟曲县峰迭镇沟门村靠南的沟道,畜禽养殖废水流淌至村庄附近,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问题。我局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你公司黑土猪选育扩繁基地将污水处理沉淀池的养殖废水通过污水泵连接直径3公分,长度为50米的黑色管道,将养殖废水排放至厂区西北侧30米2处荒地,荒地无任何防护措施。你公司将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直接排放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6年2月11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

3.2026年2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22张,证明当事人现场违法事实;

4.2026年2月11日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场地布局;

5.2026年2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6.2026年2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7.《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9.责改落实情况及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责改落实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6年2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甘南州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舟责改[2026]1号)责令你公司即日内,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向外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拆除排放养殖废水的设施及管道并将厂区西北侧30米处荒地和荒坡中的污水及时妥善收集处理,确保区域环境质量安全,同时于2026年3月15日前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2026年3月9日你公司向我局上报了问题整改报告,3月11日我局进行了现场问题整改复核,经复核已按责改要求完成了整改。3月16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舟罚告[2026]1号)和《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州环舟听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截止2026年3月27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事实,经《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裁量计算器》裁量,结果为:

1.违法表现: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2.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4.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5.裁量基准:持续时间:不足5天;行为情节: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公众影响:1次有效投诉;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万元以上;环境违法次数:2次。
   6.处罚建议:裁量认定:情节轻微,后果轻微,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玖仟元整(¥179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裁量结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玖仟元整(¥179000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小蒜坝)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潭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

2026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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