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根据国家、省、州、县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及规定,结合本县科技领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报告,推动科技领域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现将《科技领域专用信用报告制度》随文上报,请审示备案。
一、适用范围
1. 适用主体。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参与科技项目申报、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奖励申请等科技活动的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科技活动主体”) 。
2. 适用事项。在科技项目立项审批、科技成果鉴定与奖励评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科技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平台认定与考核等工作中,需要科技活动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事项,均适用本制度,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
二、专用信用报告出具与获取
1. 报告出具主体。专用信用报告由“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的快速采集和整合,利用大数据技术,从多个权威数据源获取企业的相关信息,确保信用报告的全面性和可靠性,能够准确、客观地反映科技活动主体的信用状况。
2. 报告获取方式。科技活动主体可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获取专用信用报告。线上方式为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或指定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系统提示进行身份认证、信息填写与报告申请,审核通过后即可在线下载专用信用报告;线下方式为前往县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工作人员审核后,获取纸质版专用信用报告。
3. 报告内容。专用信用报告应全面、准确地反映科技活动主体在科技领域的信用状况,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主体基本信息,如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近3年内在科技领域的行政处罚记录(适用简易程序和仅为“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除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科研诚信相关信息,如科研不端行为记录等;其他与科技活动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同时,报告应明确注明报告出具机构、出具日期、有效期等关键信息。
三、效力与应用
1. 效力等同。专用信用报告与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县科技领域相关事项办理中,各部门、单位应予以认可,不得再要求科技活动主体另行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对于需要跨区域使用的情况,鼓励积极与其他地区沟通协调,推动专用信用报告的互认共享。
2. 应用场景。在科技项目申报阶段,申报单位需提交专用信用报告,作为项目初审的重要依据,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项目立项支持;在科技成果鉴定与奖励评审过程中,将专用信用报告作为评价成果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信用状况的参考,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主体,可降低其奖励等级或取消其评审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中,专用信用报告是企业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以及后续监督管理的重要考量因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或被要求限期整改;在科技金融支持方面,金融机构在为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投资等服务时,可参考专用信用报告评估企业信用风险,信用良好的企业更易获得优惠的金融服务;在科技创新平台认定与考核中,平台运营单位的专用信用报告将作为评估其运营管理水平和诚信状况的指标之一,对存在信用问题的平台,可采取警告、责令整改、撤销认定等措施。
四、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1. 异议处理:科技活动主体如对专用信用报告内容有异议,可在报告有效期内,向报告出具机构或县科技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告出具机构或县科技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启动异议处理程序,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与调查。经核实,若报告内容确有错误或遗漏,报告出具机构应及时更正并重新出具专用信用报告;若异议不成立,应向科技活动主体作出书面说明 。
2. 信用修复。建立科技领域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的科技活动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对于已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完成整改且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主体,可在规定时间1年后,向县科技局或相关信用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整改证明材料等,经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专用信用报告中对其信用修复情况进行标注,不再展示已修复的违法违规记录。
五、监督管理
1. 对科技活动主体的监管。将科技活动主体使用专用信用报告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提供虚假信用报告或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主体,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如撤销相关科技项目立项、取消科技成果奖励、暂停或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 。
2. 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在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中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制度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舟曲县科学技术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