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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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zrzyjl/2025-00011
 信息名称  舟曲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舟曲县自然资源领域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办法》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25-07-31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程序 

各站、中心、所、股、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我局起草制定《舟曲县自然资源领域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舟曲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25日


舟曲县自然资源领域信用分类分级监管

制度办法


一、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加强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有效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以及省、州、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自然资源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舟曲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相关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三)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应用及监管等活动,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2.客观公正: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如实记录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科学合理地评定信用等级,保证信用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3.动态管理:信用等级实行动态更新,根据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使监管措施始终与信用主体的实际信用水平相适应。

4.奖惩结合:坚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重,对守信者给予优惠便利,对失信者实施严格监管和惩戒,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二、信用信息管理

(一)信用信息采集

1.采集主体:舟曲县自然资源局各相关股室、中心、站、所、股、室按照“谁监管、谁采集”的原则,负责采集本业务范围内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

2.采集内容:包括基础信息(如信用主体的注册登记信息、资质资格信息等)、守信信息(如获得的表彰奖励、荣誉称号,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等良好行为记录)、失信信息(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记录)。

3.采集方式:通过业务管理系统记录、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查处、信用主体自行申报、相关部门共享以及社会公众举报等多种途径采集信用信息。确保采集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二)信用信息归集

1.建立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信息数据库,各采集主体将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定期归集至数据库。

2.加强与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及时推送和获取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全面归集和整合。

(三)信用信息公示

1.按照规定将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在舟曲县人民政府网站、“信用中国(甘肃舟曲)”网站等指定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信用等级、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等。

2.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限为1 - 2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公示期限届满,及时将该信息从公示平台删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信用信息异议处理

1.信用主体对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舟曲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收到异议申请后,由原信息采集部门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经核查,异议信息确有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并告知信用主体;异议信息无误的,书面答复信用主体并说明理由。异议处理期间,对异议信息予以标注,避免对信用主体合法权益造成不当影响。

(五)信用信息修复

1.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在失信信息公示期满后,向舟曲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信用修复申请书、信用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等。

2.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对失信信息进行修复处理,并更新信用等级;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信用主体并说明原因。信用修复后,不再对该信用主体因同一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措施。

信用等级评定

(一)评定指标

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遵守法律法规情况:重点考量信用主体在土地、矿产、规划、测绘等自然资源领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行业规范的情况,如是否存在违法用地、非法采矿、违规建设、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等行为。

2.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包括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税费等费用,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以及遵守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相关规定的情况。

3.诚信经营情况:考察信用主体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诚信表现,如合同履约情况、是否存在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以及在行业内的口碑和信誉度。

4.接受监管情况:关注信用主体对自然资源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查处等工作的配合程度,是否存在拒绝、阻挠监管执法,或隐瞒、虚报相关信息的行为。

(二)评定方法

1.采用量化评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根据各项评定指标,赋予相应分值或评价标准,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分。

2.参考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信用评价信息,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进行校准和调整,确保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等级划分

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具体含义如下:

1.A级(诚信守法):信用主体近三年遵守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无违法失信行为,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信用综合评分在90分(含)以上。在日常监管中,享受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减少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

2.B级(轻微失信):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定为B级: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轻微失信行为。信用综合评分在70-89分之间。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和业务辅导。

3.C级(一般失信):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定为C级: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达到一般行政处罚标准以上,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信用综合评分在50-69分之间。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检的重点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4.D级(严重失信):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定为D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信用综合评分在50分以下。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和监控,大幅提高检查频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同时进行约谈提醒,敦促其整改。

(四)评定程序

1.信息收集整理:各相关股室、中心、站、所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并进行初步审核和汇总。

2.信用等级初评: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定方法,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初步评定,提出信用等级初评意见。

3.审核公示:将信用等级初评结果提交局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异议申请。

4.确定发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正式确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五)动态调整

1.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信用主体出现新的守信或失信行为,及时记录并更新信用信息,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2.每年定期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进行全面复核,结合上一年度信用信息变化情况,对信用等级进行调整优化,确保信用等级与信用主体的实际信用水平相符。

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对A级信用主体的激励措施

1.在办理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时,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检查外,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2.在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自然资源项目招投标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A级信用主体,并在评标过程中给予适当加分。

3.优先推荐A级信用主体参与国家、省、州、县有关自然资源领域的示范创建、表彰奖励等活动,以及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优惠措施。

4.定期对A级信用主体进行宣传表扬,树立诚信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对B级信用主体的监管措施

1.在日常监管中,按照常规检查频次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和业务指导,帮助其提升依法经营水平和信用意识。

2.对B级信用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以教育为主,督促其及时整改。对于整改到位的,可不实施行政处罚。

3.鼓励B级信用主体通过参加信用培训、开展信用承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式,修复和提升信用等级。

(三)对C级信用主体的监管措施

1.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检的重点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增加检查内容。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

2.加强对C级信用主体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和业务指导,督促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对C级信用主体申请办理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时,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实地核查和事后监管。

4.限制C级信用主体参与自然资源领域的一些重大项目招投标、评优评先等活动,以及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优惠措施。

(四)对D级信用主体的惩戒措施

1.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和监控,大幅提高检查频次,必要时进行驻场监管或跟踪监管。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确保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建立工作约谈制度,定期对D级信用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敦促其严格守法经营,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3.依法依规对D级信用主体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自然资源领域的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项目招投标等活动;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依法实施相应的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4.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将D级信用主体的失信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5.对D级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公开曝光,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其失信事实和惩戒措施,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督促其改正失信行为。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舟曲县自然资源局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股室、中心、站、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自然资源领域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协调。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相关股室、中心、站、所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信用信息采集、归集、评定、监管等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培训宣传

加强对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对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认识和业务能力,使其熟练掌握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等级评定和差异化监管等工作流程和要求。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自然资源领域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办法,提高信用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各相关股室、中心、站、所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和管理,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存储、传输和使用。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用信息泄露、篡改和滥用,切实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制度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舟曲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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