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印发《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消防执法惩戒效果,督促辖区社会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现将《甘南州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予以印发,请对照执行。
舟曲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7月22日
甘南州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消防执法惩戒效果,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界定及信息归集、公开、应用等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严格维护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归集
第四条 纳入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管理的对象为:
(一)社会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人员;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
(四)消防产品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五)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六)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消防产品销售、使用单位,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
(七)其他依法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第五条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分为守信信息、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以及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的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以依法对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通报或核准的信息为准。
第六条 守信信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消防工作受省、州、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表彰或通报表扬的;
(二)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事件应对中积极履职或者从事消防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等公益活动的信息;
(三)消防工作经验被州、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以现场会形式推广的;
(四)打造消防安全标准化示范单位,受到消防救援机构认可并在行业系统内部推广的。
第七条 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社会单位(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的信息;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诺或承诺失实的信息;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承诺失实行为的信息;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信息;
(五)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
(六)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
(七)社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的信息;
(八)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仍然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为信息。
第八条 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包括:
(一)社会单位(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信息;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信息;
(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诺以及虚假承诺,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信息;
(四)社会单位(场所)被消防救援机构抽查发现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的信息;
(五)相关责任主体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信息;
(六)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临时查封场所、部位的信息;
(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文件的信息;
(八)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的信息;
(九)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数量较多、影响较大的信息;
(十)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认证、鉴定、检验工作次数较多、影响较大的信息;
(十一)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信息;
(十二)社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造成严重后果的信息;
(十三)社会单位未依法设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并达到相应执勤能力的信息;
(十四)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信息;
(十五)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信息;
(十六)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对亡人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的信息;
(十七)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亡人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信息;
(十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第九条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列入事由(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信息来源机构和退出信息等。
第三章 失信行为信息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条 对消防安全领域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主体,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相关部门按照下列方式进行惩戒:
由消防救援机构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手段和方式,增加抽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对存在多次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上报省消防救援总队,纳入省级征信平台。
第十二条 信用主体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前,消防救援机构应组织履行告知或者公告程序,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划分(分级):基于评价指标体系,将主体信用状况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等级分类如下:
A级(优秀/守信):严格遵守消防法规,无不良记录,消防安全管理规范,风险低。
B级(良好/一般守信):基本遵守消防法规,偶有轻微问题但及时整改,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规范,风险较低。
C级(中等/一般失信):存在一定消防违法行为或隐患整改不及时,消防安全管理存在漏洞,风险中等。
D级(较差/严重失信):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发生有责火灾事故、提供虚假信息等,风险高。
第十四条 构建一套科学的、可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是分级分类的基础。评价指标通常包括:
行政许可与备案情况、消防安全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与操作情况、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率与及时性、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情况、火灾事故记录与责任、行政处罚记录、消防安全评估结果、投诉举报核实情况、履行消防安全承诺情况等,各指标设定不同权重,通过信息化系统自动或半自动计算得出信用评分,再对应到相应等级。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等级差异化监管措施
A级守信行为激励措施: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化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条件的,优化检查频次;优先推荐参加表彰、奖励;在当年“119”宣传日和消防工作会上进行表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B级(常规监管):按常规计划和频率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C级(重点关注):增加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列为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的重点对象、加强约谈、警示,在限期内提交消防安全状况报告或委托第三方评估。
D级(严格监管与联合惩戒):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大幅增加检查频次(如“重点监管”)、实施专项检查、驻点检查等严格措施、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违法行为,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如限制参与招投标、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融资信贷、限制高消费、限制获得荣誉称号等),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失信信息。
第十六条 信用主体被告知或者信息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或者公告期内未提出申辩的,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示
第十七条 深入实施“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将信用主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经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许可的承诺,在“信用甘肃”网站进行公示,并将承诺履约情况记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鼓励单位主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八条 推动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与信用甘肃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依法依规对“双随机”抽查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汇总、公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内容包括失信主体基本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失信情形和惩戒措施等信息),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守信信息公示有效期一年;一般失信行为公示期最短为三个月,最长为一年;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期最短为六个月,最长为三年。
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复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自然修复(修复包括停止公示、退出联合惩戒名单等内容)。失信行为主体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失信情形和违法行为整改,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消防救援机构申请主动修复。
第二十二条 失信行为主体满足以下条件,经消防救援机构确认,可申请主动修复:
(一)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信用修复承诺书;
(三)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完成失信情形和违法行为整改。
严重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主动修复,除满足前款条件并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主动参加信用建设主管部门的信用修复培训、提交由具备相关资质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消防安全失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特定严重失信信息,按照三年最长期限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第二十四条 作出认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接到失信行为主体信用修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等情况进行核查,做出信用修复处理决定,出具信用修复认定书。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内,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不能超过2次。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修复的,在向失信行为主体答复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信用甘肃”平台、信用网站管理部门提出修复意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消防安全失信记录,协同其他部门终止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位规定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甘南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