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第18项 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公示
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细则》和《甘南州贯彻落实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舟曲县委、县政府作为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8项问题整改实施主体,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并经自查复核和州级有关部门现场核查验收,已达到验收销号标准。
一、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问题编号18:舟曲县安澜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城关镇尖子石—绿川坝段河道清淤加工点未经审批占地23.26亩,其中天然牧草地6.59亩。
整改目标:督促舟曲县安澜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切实主体责任,加快用地审批手续办理,退出 6.59亩天然牧草地。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舟曲县水务局、林草局
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整改情况:我县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具体内容,并逐项全面落实了整改措施。具体如下:
舟曲县水务局对舟曲县安澜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城关镇尖子石—绿川坝段河道清淤加工点进行全面排查,并未产生河道泄洪堵塞现象。舟曲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3月6日委托甘肃林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舟曲县安澜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城关镇尖子石—绿川坝段河道清淤加工点土地面积、地类及损害程度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破坏天然牧草地面积为1.14亩,天然牧草地损害程度为重度。2025年1月26日完成了处罚,处罚金额为2511.70元;2025年1月27日为该企业办理了临时占用草原手续,面积为1.24亩,邀请林草、水务和生态环境相关专家对舟曲县绿川坝段河道清淤加工点生态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专家评审,经专家组现场核查及对照资料审核,按照《甘肃省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机制》第十七条、《甘肃省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最后一致认为建设不启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
整改结论:严格按照整改措施逐条逐项落实整改任务,经县级自验,具备销号条件。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舟曲县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8月8日,共10天。
受理部门:舟曲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
联系电话:0941-5101859
联系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小蒜坝
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二楼
舟曲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代章)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