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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nyncjl/2026-00092
 信息名称  再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一般耕地
 公开日期  2026-09-21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程序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中,选址合规性是项目前期管控的第一道关口,也是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以及后续长久稳定利用的重中之重。

有网友提问:一般耕地是否可以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

答: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不局限于永久基本农田,符合选址条件的一般耕地可以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

一般耕地,是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剩余约20%则为一般耕地。相较于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的用途管制相对宽松。例如,《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第十三款规定:在耕地上构建农业生产设施,不破坏耕作层、符合耕地认定标准的,按耕地管理;不符合耕地认定标准的农业生产设施和必要的附属、配套设施,可以占用一般耕地,按照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认定,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纳入“一张图”规范管理。

但是,根据《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中办发〔2025〕13号)的规定:“对资源禀赋好、生产潜能大、不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耕地上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按要求及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更是明确要求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同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还明确严禁擅自占用高标准农田,经依法批准允许占用的,应当予以补建,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简而言之,一般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后,应按要求及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擅自占用。

村民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地块已经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外,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批准;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的,新增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及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予备案。用地经批准涉及占用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须补建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的高标准农田,并由农业农村部门监督落实。

一般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若选址不当,将带来诸多风险。举个例子,“三调”开展细化调查后,城镇村庄内部出现了耕地“开天窗”现象(即城镇村属性码CZCSXM标注为201、202、203的耕地图斑)。此类零散破碎的一般耕地,多为尚未建设的宅基地,且未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若将其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极易与村民建房等用地需求产生矛盾。

“三调”数据库中还存在一类边界较为规则的耕地图斑,多为已办理批准手续但尚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批而未用”地块),地类上通常为一般耕地,四至周边却多为永久基本农田。此类耕地往往属于规划预留或计划调出耕地用途的范围,主要服务于后续建设项目落地,若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极易因用途调整造成资金浪费。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通常把城镇开发边界内“开天窗”不宜开展建设的、国土空间规划已明确计划调出耕地用途的一般耕地,列为“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区域。因此,在一般耕地上立项建设高标准农田时,农业农村部门应与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沟通、共享数据,审慎论证,充分预判后期用地调整约束风险,确保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能长效稳定利用。

来源: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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