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建立健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规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快速、及时、有效地组织防范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甘南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舟曲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舟曲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全县实际编制。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县境内发生的或影响到全县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损失,以保障非煤矿山企业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在确保不使事故扩大的前提下组织施救,切实加强救援人员的防护,保障救援人员的安全。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制,实行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施救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乡镇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3.坚持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原则。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各乡镇和非煤矿山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矿山应急救护队伍,平时要加强抢险救灾救援训练。
4.坚持依靠科技,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认真研究,分析事故原因和事故可能波及的范围,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和应急对策。实行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施救方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预防的有机结合,防止事故扩大,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1.5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规定,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6.1分级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县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第一时间由舟曲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州委、州政府提供支援,待州、省应急机构到位后指挥权移交,县级应急力量并入上级应急指挥系统统一指挥。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向州委、州政府申请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1.6.2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划分等级,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级别,一级为最高响应级别。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一级响应,发生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二级响应,发生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三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四级响应。
1.7本区域突发事件风险分析
本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地下矿山,没有露天矿山。
非煤矿山行业存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划定的火灾、放炮、火药爆炸、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触电、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灼烫、淹溺、透水、冒顶片帮、容器爆炸、其他爆炸、车辆伤害、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等事故风险。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成立舟曲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县安防减救委”),作为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见舟曲县总体应急预案附件8.6)。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全面负责,通过县委常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兼任总指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分管领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2指挥机构及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舟曲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委副书记任总指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商务局、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气象局、事发地乡镇及矿山企业等为成员单位。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全面协调和指导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制定对事故的紧急管理办法和特别管制措施;调用应急救援物资、非煤矿山救护队伍、设备和有关专家,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和进行工程抢救及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秩序;下达预警和预警解除指令;下达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指令;确定现场指挥部人员名单和技术组人员名单,并下达派出指令;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向上级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求援和配合应急工作;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指挥;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舟曲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障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技术专家组、新闻报道组、应急通信组、环境检测组等11个应急处置小组。
2.3工作机构及职责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乡镇积极组织先期处置。县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组织指挥机构纳入县级现场指挥部,并继续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地乡镇、事发非煤矿山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充分发挥专家组、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科学组织开展。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县指挥部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负责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宣教工作,收集、掌握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根据县指挥部命令,调动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资源;联系或调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提供专家支持;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和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纪委监委:负责按照规定参加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处事故中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对调查工作进行监督;督促落实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接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协助县应急指挥部实施预案协调、监督事故救援;负责相关消防工作及救援工作。负责向上级应急部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组参与救援咨询和决策;搜集事故相关信息资料,依法开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受事故影响的困难群众临时转移安置,协助县政府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资,并监督使用。
县消防救援大队:充分发挥特种装备、灭火抢险救援处置经验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优势,作为主要力量承担抢险救援的作战任务,会同有关协同力量,迅速果断地开展抢险救援行动,控制灾害扩大,使灾害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县公安局:负责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使用许可管理、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民爆事故调查;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封锁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涉及治安、刑事案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做好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核查及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县工信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按照突发事件应急经费预算安排,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有关资源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参与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负责事故次生环境事件发生后,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依法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突发事件的建议或方案,预防环境污染。
县交通运输局:协调调度交通运输车辆,负责救援相关交通设施的排险、疏通、修复。
县卫生健康局:协调安排医疗救护资源,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报告人员伤亡及救治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非煤矿山地面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协调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工作。
县总工会:参加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信息。
县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应急供电、用电处置,做好电力保障工作。
相关乡镇: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预防和处置工作,应急机构由各乡镇自行确定。
矿山企业:各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定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配备相应的应急人员和装备,每年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2.5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视情况下设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及事发地政府参加,主要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和报告;提出应急响应建议;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情况,负责对外联络和相关信息发布。
2.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自然资源局以及事故企业等有关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对事故的抢险救援、现场封控、警戒和保护。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有关部门及事发地乡镇政府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和转移治疗。
4.安全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政府参加,主要负责矿区的治安维护和道路交通畅通,为抢险救灾开辟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队伍、物资、设备畅通无阻。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县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参加,主要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准备和通讯、电力保障,抢险施工队伍调用等。
6.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牵头,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相关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地村委会和非煤矿山企业等参加,主要负责事故的有关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7.事故调查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委、县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技术专家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专家组成员、相关部门专家和有关技术人员组成。根据提供的应急救援现场的各项数据、指标和事故的种类、事故源等,制定施救方案和突发情况的处置对策、措施,界定危险区域,向指挥部报告。指导应急救援技术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技术咨询,参与现场指挥。
9.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融媒体中心等有关单位组成。引导媒体宣传和发布事故及救灾情况、处置进展、预警公告、自救防护等信息,负责接待省内外记者。
10.应急通信组:由县工信商务局牵头,电信、移动、联通等专业通信队伍和有关单位组成。主要负责保障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11.环境监测组:由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牵头,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及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为技术组提供现场各项数据、指标,负责环境污染的控制、处置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2.6技术支撑机构及职责
应急管理局建立县级应急管理专家库,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性措施建议,为指挥决策和应急行动提供技术支撑。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类突发事件、事故等案例信息的收集、评价、汇总、上报工作,定期进行研究分析,必要时提出预警建议;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开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培训等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风险防控
非煤矿山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对重大风险的实时监测和管控,完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和物资,对重点装置和岗位采取可行的措施加强管控,及早发现和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3.2监测与报告
3.2.1监测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的信息接收、报告、初步处理。
2.县应急管理局对监管非煤矿山存在的重大风险加强管控,并跟踪整改情况。
3.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时监测和有效整改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非煤矿山重大风险的监控,发现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或险情,应立即停产撤人,并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3.2.2报告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
最先发现或接到非煤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指挥部采取措施,对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3.3预警与预警行动
3.3.1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各乡镇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评估,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3.2发布预警信息
1.预警信息发布层级。预警信息原则上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可能波及的区域。跨行业领域的预警信息由应急部门发布。
2.预警信息内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预警信息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相关单位应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并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3.4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风险发展情况,并依据风险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3.5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警报,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终止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信息处理
4.1.1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乡镇、县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的原则,在接到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1小时内如实向县委、县政府及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区域、部门和企业。
4.1.2信息报告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4.1.3应急值守电话
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941-5125466。
4.2分级响应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依次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较大事故)、四级(一般事故)共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由县委、县政府组织应对,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县应急指挥部积极配合州应急指挥部做好事故救援相关工作。
四级应急响应由县委、县政府组织应对,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事发地乡镇、事发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应急处置,并上报州政府。
4.3指挥协调
1.县应急指挥部接报后,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研判形势,根据事态发展,适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2.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赶赴现场组织应对。
3.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赶赴现场并担任总指挥,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事态发展变化,调派辖区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专家、应急装备物资等进行先期处置。
5.确定1名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事故现场紧急联络人,并逐级上报备案,便于各级紧急联络。
6.根据事故变化和应对工作需要向州委、州政府请求支援。
4.4应急处置
4.4.1矿山企业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启动应急预案;
2.迅速控制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4.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6.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4.2县政府及其部门先期处置措施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
8.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5防护措施
在县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科学应对,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制定方案:根据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疏散、搜救人员:疏散撤离、妥善安置涉险人员,组织搜救被困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
3.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现场管控: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实行交通管制,保证道路畅通,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及时掌握核心区车辆、人员数量。
5.医疗卫生救助: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健康部门、专业医疗队伍予以支援。
6.环境监测:组织对事故现场及可能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措施。
7.应急处置人员安全防护:组织对救援环境和作业条件进行科学评估,根据救援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救援人员人身安全。
8.工程抢险:组织工程抢险力量,对事故毁损的公路、桥梁、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进行抢修,为事故救援和当地正常生产提供保障。
4.6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发布相关事故信息。发生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向新闻媒体通报事故伤亡人数、救援进展等情况,涉及重大、复杂、敏感事项,由县政府统一发布事故信息。
4.7应急结束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的请示,报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即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开放应急处置阶段划定的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省、州政府负责,县政府和事发乡镇、企业配合;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县政府负责,事发乡镇、企业配合。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等;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损毁、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2社会救助
县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5.3恢复重建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组织协调县工信商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和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5.4总结评估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对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分析总结应急处置和救援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对照整改。同时,编制《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并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统筹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县消防救援大队为第一救援队伍;各非煤矿山企业应依法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要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依托应急处置专家团队、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协调各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同时,负责掌握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分布情况,指导、协调有关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6.2应急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全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必要时可协调外部专家加入专家组。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随时调集相关专家协助事故的抢救、调查和分析。各非煤矿山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类图纸,并专人管理,建立台账,确保随时提供。应急队伍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装备,定期维护保养,专库存放,账物一致,随时调用。
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研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有关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工作保障。
6.3物资与经费保障
6.3.1物资保障
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针对企业自身灾害特点配备足够数量的抢险救灾物资,机电设备型号及技术参数要与矿山供电电压等级相匹配。非煤矿山企业要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6.3.2经费保障
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善后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或由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协议的保险公司按协议支付。事故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县人民政府协同妥善处理。
6.4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及交通、公安等部门必须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为事故处置提供安全可靠的交通运输和社会治安保障。
6.5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尽快撤离矿山内部及矿山四周,寻求周边空旷,能够保证安全的地带进行避险。
6.6通信与信息保障
6.6.1通信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人员必须随时保障通信联络畅通,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通信联系,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6.6.2信息保障
1.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应在第一时间如实报告事故的准确信息,以便各级各单位快速启动应急预案。
2.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
3.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6.7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保障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指挥部要明确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人员队伍,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的正常运用,保障抢险效率。
6.8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医疗药物、设备、设施储备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提升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
6.9治安保障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10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县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和备案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制定,报送县政府审批,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报州应急管理局进行备案。
本预案将根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7.2预案评估和修订
1.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应急预案评估报告重点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并明确提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意见,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本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
2.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生产安全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和上级部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培训和演练
应急预案发布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本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组织演练评估。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演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根据需要,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
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对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2名词术语与解释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以下”: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