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公告
2021-12-30   作者: 点击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公益性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及管理工作的公告


广大群众: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城镇公益性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现将全县2021年已聘用的城镇、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已聘用人员中如存在身份条件不符或顶岗、空挂、虚报冒领等情况的,请及时向舟曲县人社局反映,舟曲县人社局将按相关规定及时核实处理。


公示期限:2021年12月28日—2022年1月1日。

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监督电话:0941-5122179

              0941-5189094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2.舟曲县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xls

  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4.舟曲县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xlsx




舟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8日



舟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凸显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加强部门横向协调,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倾向。

二、岗位设置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指城镇公益性岗位,不含乡村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向县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摸底,收集用人单位需要申请,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和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本地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未就业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岗位聘任

(一)人员聘任。公益性岗位聘任工作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自愿提出申请,经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申请和用人单位推荐等情况,确定岗位拟招聘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聘任。用人单位应与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二)岗位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退出,并停止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达到辞退条件的;

(5)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6)其他符合退出条件的。

对距离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济等社会救助范围。

五、岗位待遇

(一)在岗待遇。对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积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期间,除公益性岗位补贴外,用人单位可根据其提供劳动时长和强度给予合理的用工报酬。公益性岗位补贴与用工报酬之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补贴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除对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  

六、岗位管理

用工单位要切实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要切实强化相关补贴资金监管,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纪情况,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并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舟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确保事有人干、人有事干、不存在虚设、滥设公益性岗位的情况,对未履行岗位职责的要按照程序予以及时清退和选聘补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省、县政府出资,以实现乡村公共利益和安置已脱贫户、边缘户就业为主要目的,从事社会公益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标准为每月500元。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对象为已脱贫户和易致贫边缘户中零输转就业家庭(主要指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家庭)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人员(不包括一、二类低保对象和村干部家庭成员)。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通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乡、村评议,通过公开、公正的选拔,公示后,报县乡村振兴局、人社局审核确认后聘用。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为乡村爱心理发员、乡村保洁员、乡村绿化员、乡村水电保障员、农村养老服务员、村级就业社保协管、乡村公共安全管理员、公共设施管护员等公益性服务岗位。

四、人员聘用、签订协议、日常管理、工作考核等由乡(镇)、村具体实施。各乡镇将根据每个岗位职责具体规定一定的工作量,下发各行政村,实行量化考核。

五、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经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县人社局审定后,各乡镇方可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聘用人员如有变化,乡(镇)要及时报告县乡村振兴局、县人社局备案。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协议期内主动辞职、被辞退或解除协议的,不得再次享受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

六、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1.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户籍迁出或移居本村之外的;

2.刑事犯罪的;

3.终止就业需求的;

4.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5.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

6.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

7.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情形。

七、各乡镇要安排行政村专人对聘用人员开展考勤。每月25日前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将考核情况审核并加注意见后,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审核后,将本月报酬按照考勤情况直接拨付到聘用人员 “一卡通”账户。

八、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不成工作量的,村两委会负责人要和公益性岗位人员约谈,进行批评教育,考核不合格,可上报乡(镇)政府,研究后予以解聘。凡有人员退出时,乡(镇)政府应在当月月底前报告县人社局,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出现空岗时,乡(镇)政府上报县人社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充。

九、该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各乡镇在不违背甘人明电﹝2020﹞53号文件的情况下,可根据本乡镇具体情况修订完善。


  
附件【舟曲县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xlsx
附件【舟曲县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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